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原告 姜慶輝
高筣玉 黃純待 翁世忠 張文禮 林宏穎 王美麗 郭俊宜 呂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鄧凱元 律師被告遠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亮 訴訟代理人 林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呂淑芬 」之記載,應更正為「呂淑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