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二年度交字第一七八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峰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本院一○二年度交字第一七八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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