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8號原告 常家慶 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原住○○市○區○○街000號14樓(現被告 蔡美麗
王心吟 王玉蓮 王沛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王雅怡
王檍甄 江如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浩華律師被告 江金媛
吳文綺 吳采溦 吳語娟 宋宜聰
宋富南
李宏彥 李幸珊 李明秀
李貞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劉富雄 律師被告 李家榛
李雯惠
谷三川 林柑
林秀美 林晟瑋 邱心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浩華律師被告 邱逢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林承右 律師被告 洪婷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浩華律師被告 洪惠淳
張文彰 張念平
張堉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浩華律師被告 張家緁
張素珊 張雅勤 張駿騰
曹景鈞 梁瑞鳳 許宣道
許柏信 連緁宜 陳永 陳宇聖 陳沛昀
陳明欽 陳羿廷
陳堉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家和 律師
王苡斯 律師被告 陳莉鈞
陳麗娥 麥家碩 彭承泰
曾立憲 程羽緁 黃元澈 黃品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浩華律師被告 黃韋鈞
黃琬晴
黃麗真 楊美蘭
楊雅琇 楊麗玲
詹瑩真 廖逸家
廖麗惠
趙宥銓 (原名 趙士源 )
劉冠吾 劉品辰 劉基松 蔡正偉
蔡淑婷
蔡蓮芳 蔡麗珍 鄭志弘 黎曜誠 盧陳百莉 盧瓊如
蕭斐全 謝璧 而 鍾明軒
魏瑞昀 羅子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浩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12頁第18行中關於「三、被告王雅怡」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被告富士康廣告公司、星合科技公司、日立光電公司、李泰龍、王雅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