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7號具保人 陳家豪 被告 左筱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左筱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家豪於民國111年4月1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111年4月12日偵訊筆錄暨點名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2年6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7月3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90626號函檢送之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7月4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063862號函檢送之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湯有朋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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