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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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32號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台幣捌拾壹萬肆仟零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刪除;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8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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