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8月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第436條之2第1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收受判決正本後,於民國94年8月25日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