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5號原告蕃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保全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4年促字第165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3,275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2,2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錫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