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4年7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1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被告係於民國94年8月1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竟遲至94年8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