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丙○○
乙○○丁○○甲○○本件原告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8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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