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本訴及反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上訴人僅繳納75750元,尚有14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賴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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