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丁○○送達代收人甲○○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被告金長利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其受僱於被告生產工廠台中縣○○鄉○○路○○巷○○號,擔任鞋版打版師,因勞保爭議,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經查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雖為嘉義市○○路○段○○○巷○○○號1樓,惟被告之主營業場所及生廠工廠所在地在台中縣○○鄉○○路○○巷○○號,兩造亦請求將本案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