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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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六三號
  原   告 屈臣民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陸仟參佰壹拾玖元,折合銀元參拾
    壹萬伍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壹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玖仟肆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及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三)、提出系爭建物(即台中市○○路○○○號一樓)之房屋稅繳稅證明及該建物
    之登記謄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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