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三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規定,處拘役叁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而
均觸犯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款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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