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武雄受刑人強棋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強棋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許武雄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強棋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而經具保人許武雄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繳納保證金20萬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刑保工字第427號)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
1紙可證。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於102年5月2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622號案件),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至受刑人之戶籍地「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居所地「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0樓之4」、「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1樓」、「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17樓之2」,寄往戶籍地部分因現屋已拆,無從送達,寄往「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0樓之4」、「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1樓」、「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17樓之2」居所地部分,均因不獲會晤本人,而於102年4月15日由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代收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且經拘提無著,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郵務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因逃匿,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6月25日以102桃檢秋執新緝字第2244號發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案被告刑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於102年
8月27日業經緝獲,於102年8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