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9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
謝思賢 律師被告 張明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案件,聲請拷貝複製偵訊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偵訊光碟,准予轉拷交付予本院一零一年度矚訴字第三十九號案件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方伯勳律師、謝思賢律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本件證人 賴銀奎蔡幸旻徐松芳吳德業楊陳傑郭工賓 等人於調查局及偵訊時所證,是否確與筆錄內容相符,為此請准由辯護人方伯勳律師、謝思賢律師拷貝如附表所示之偵訊光碟。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有明文。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自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錄音、錄影之權利在內,以為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或藉以究明筆錄所載之陳述內容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究否相符,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
三、查聲請人業已釋明調閱如附表所示光碟之必要性,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受訊問人│光碟名稱│├───┼──────┼────────────┤│1│楊陳傑│100年5月10日調查局訊問││││光碟│├───┼──────┼────────────┤│2│吳德業│100年5月10日調查局訊問││││光碟、100年11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光碟│├───┼──────┼────────────┤│3│徐松芳│100年7月6日調查局訊問││││光碟│├───┼──────┼────────────┤│4│賴銀奎│101年2月2日、101年3││││月13日調查局訊問光碟、10││││1年3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光碟│││││├───┼──────┼────────────┤│5│ 蔡杏旻 │100年4月27日、101年3││││月13日調查局訊問筆錄│├───┼──────┼────────────┤│6│郭工賓│101年7月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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