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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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城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城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9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妨害風化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9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小姐排班表│8張│├──┼────────────┼──────────┤│2│身分證影本│1本│├──┼────────────┼──────────┤│3│當日營業帳單│1張│├──┼────────────┼──────────┤│4│電梯遙控器│1個│├──┼────────────┼──────────┤│5│大廳電鎖遙控器│2個│├──┼────────────┼──────────┤│6│營業所得│新臺幣2萬3千5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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