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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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弄79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396號、第3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承認轉讓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否認有何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惟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有證人丙○○、乙○○指訴及通訊監察譯文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兩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刑,其中一件已確定,尚待執行,被告恐有逃亡之虞,又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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