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變更章程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彰化縣政府指正依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0條規定該財團法人選聘「副董事長」乙節並無法源依據,及因應業務需要,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4日召開第8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訂如條文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檢具第8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及彰化縣政府98年10月28日府教社字第0980054101號、98年3月26日府教社字第0980069031號函,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變更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前之條文為修正後之條文。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變更章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