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劉秀英
原   告  呂碧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驊豐 (原名 呂健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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