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許龍輔 視同再審原告 許龍智
許鴻元 許鴻徹 許蘇英 照許 吳厚影 (原名 許吳真美許莉迎 林炳宏 林昱任 林庭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再審,經核本件係對本院110年度再易字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蕭家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