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0號上訴人 陳妙芬
陳鑫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上訴人 賴俊明
陳金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東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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