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被 告 伍浩聚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伍浩聚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伍浩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5,7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