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翠萍 被上訴人即原告 任天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婚字第551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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