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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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39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陳昶 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