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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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鐙德 址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千曜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8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