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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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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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凱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