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小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231號

原告 陳昱臻

被告 吳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淑婷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陳昱臻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