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交簡字第1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交簡字第1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壢交簡字第13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
弄六三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八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因一時不慎,肇致告訴人乙○○右足遭千斤頂壓傷,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明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