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盧正哲 被告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