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壬○○
乙○○辛○○庚○○被告癸○○
丙○○
甲○丁○○己○○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丙○○補正委任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