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О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九六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一0九九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廖麗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一0九九號卷宗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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