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碧玉被告羅勻輿指定辯護人葉憲森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79、449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於本案偵查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准予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具保人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交保證金後,被告乙○○於同日獲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可參。被告乙○○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111年1月19、20日應到庭應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其到庭,然被告乙○○未遵期到庭,經拘提無著;被告乙○○、其具保人甲○○亦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審理期日報到單、本院拘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1日北警分偵字第1100028216號函及檢附之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乙○○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之具保人甲○○前揭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