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13號聲請人 周彥志 相對人 張家榮 即 張安安
陳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0031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55002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51003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53004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54005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56006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57007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58008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59009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60010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61011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62012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63013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64014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65015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66016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67017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68018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69019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70020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71021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72022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73023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74024109年11月23日5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TH249975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