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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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49號
上訴人 郭于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金蓮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