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9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1號原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鴻堯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
許献進 律師 孫珮瑾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 王乃惠 等106人(詳如附表一所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乃惠、 王李晉媛 、 呂冠瑩 、 宋黃惠玉 、 李振才 、 李晉英 、李晉堯、 李劉初妹 、 李怡安 、 李蕙萱 、 周家圻 、 周家煒 、 周健成 、周健發、 周賓和 、 周賓堂 、 周賓峯 、 周鵬 、 林再興 、 林定彥 、林哲文、 林哲彥 、 林素蓮 、 林慶祥 、 林慶華 、 林巧惠 、 邱淑怡 、邱淑樺、 洪秋梅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徐金龍 、 徐啟洲 、 徐璐珊 、 高月桂 、 高月雲 、 高正順 、 高正頌 、 高正碩 、 高炳文 、 高素緞 、 高嘉讌 、 康進文 、 張有志 、 張林淑姃 、 曹之華 、 莊育德 、許王秋妹、 許宏明 、 許顏冬 、 郭玟伶 、 郭玟秀 、 郭冠吟 、 郭訓佑 、陳大雄、 陳壬妹 、 陳本 、 陳志宏 、 陳志偉 、 陳秀虹 、 陳玟升 、陳建宇、 陳思辰 、 陳映廷 、 陳國政 、 陳敬田 、 傅沛旭 、 傅樂治 、曾永冲、 黃范柑妹 、 虞正方 、 虞正光 、 虞正松 、 虞郭阿金 、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 劉為國 、 劉建德 、 潘怡靜 、 潘柏羽 、 潘韋嘉 、潘貴美、 鄭火生 、 鄭兩傳 、 鄭明芳 、 鄭明娟 、 鄭明珠 、 鄭明媚 、鄭明貴、 鄭欣誼 、 鄭國男 、 鄭凱耀 、 鄭楊賢 、 鄭漢忠 、 鄭德仁 、鄭德慶、 鄭德峯 、 鄭蔡桂 、 謝易修 、 謝發永 、 謝碧嬌 、 鍾金英 、羅文宏、 羅勇順 、 巖碧美 、 吳榮當 、 吳麗巡 、 張美子 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9日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
1項第4款、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1、2、6款、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變更臺北市遷建住宅基地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嗣原告以臺北市○○區○○段○○段○○地號等146筆土地位於前揭計畫範圍內,於10
0年11月27日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9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舉辦公聽會,並於101年2月22日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段○○地號等14
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都市更新計畫」)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以101年5月17日府都新字第10130404200號函復:「…三、查本府97年2月29日公告『變更臺北市遷建住宅基地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之法令依據含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1項第1、2、6款及第7條第1項第3款,而旨揭案前經本局101年5月7日北市都規字第10131755000號函敘明『…旨揭更新基地附近並無本市重大建設,…』,爰旨揭案非屬都市更新條例第
7條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適用,應採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3/5,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2/3之同意;…』為核計同意比例之依據。
四、查貴公司報核之計畫書載明本案之同意比例:『私有土地面積同意比例52.77%、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例55.16%、私有合法建物面積同意比例52.08%、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比例61.45%』〈詳事業計畫P5-84〉,未達前揭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之法定同意比例。五、…本案報核時未達法定同意比例,故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2項規定,駁回旨揭計畫案。…」原告不服,以系爭更新案位屬被告97年2月29日公告「變更臺北市遷建住宅基地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範圍內,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故其同意比例已符合規定云云,提起訴願,案經內政部102年4月25日台內訴字第1020173402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作成核准原告「擬訂臺北市○○區○○段○○段○○地號等14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附表一所示不同意系爭都市更新計畫之王乃惠等106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王乃惠等106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