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303號債權人世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貞債務人 林清國 債務人 柯鳳褙 債務人 林宗賢 債務人 林政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清國、柯鳳褙、林宗賢、林政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債務人林清國、柯鳳褙、林宗賢、林政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