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353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3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胡宏文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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