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9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1號原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鴻堯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
許献進 律師 孫珮瑾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 李蕙萱 等100人(詳如附表所示)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李蕙萱等101人」應更正為「參加人李蕙萱等100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倒數第4行及第點倒數第3行所載「、鄭 蔡桂 」應予刪除;附表編號10
1鄭蔡桂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民國103年5月15日102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中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許瑞助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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