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98號聲請人 羅紀琼 即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由臺北巿政府社會局於民國72年3月19日以北巿社四字第9699號函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2年4月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4冊第29頁第996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第10屆第1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經內政部100年5月17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11021號函同意備查,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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