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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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大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零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5 年度 南簡 字第 178 號裁定(95.01.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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