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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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大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零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