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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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46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