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⑴『現金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
萬叁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信用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
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14日起陸續向債權人申辦上述各項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惟未按期繳款,自民國98年1月28日起,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