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陳釆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承澤 等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查本件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其請求權有二:即請求被告依離婚協議第4條第7款之約定,給付子女就學之學雜費等一切開銷新臺幣139,500元;另請求被告依離婚協議第4條第12款之約定給付607萬元違約金(即自109年9月26日起至111年5月25日聲請支付命令止之每日違約金6,070,000元);另其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按日給付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其請求權基礎亦為依離婚協議第4條第12款。是依上開聲明及訴訟標的: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9500元部分係屬請求扶養費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㈡另原告請求被告依離婚協議第4條第12款給付違約金部分(即第一項聲明之607萬元及第二項聲明)則係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07萬元,應繳納裁判費61093元。㈢以上合計應繳納裁判費62093元,因原告業已繳納2500元,尚應補繳5959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959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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