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49號原告 嚴勝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陳英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為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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