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13號原告 呂秀麗 被告 許富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2071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該裁定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本人,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之,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施懷閔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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