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曾智揚 被告 王鼎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16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鼎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曾智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廖棣儀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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