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8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被   告  呂學進
       朱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 呂珮禎 前就讀能仁家商時,邀同被告呂
學進、朱桂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憑訴外人呂
珮禎於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6筆
計153315元,約定應於訴外人 詹智勇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1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並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即指標利率)減0.1%計付,惟若借款人逾期未清償
,經原告列入催收款項時則按上開借款利率加碼1%計算。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倍計
付。詎料借款人即訴外人呂珮禎自100年1月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尚欠143142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
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而被告呂學進、朱桂香既
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定條款第9條之約定,應
與借款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為此,本於
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乙、法院之判斷:
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呂珮禎向原告借用就學貸款6筆,被
告呂學進、朱桂香擔任連帶保證人,迄未清償完畢之事實,
業據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及撥款通知書6份、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1份、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1份及利
率資料表1份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認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契約,係指當事人約
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民法第739條亦有規定,故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負履行之責任。末按「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
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就擔保物權受
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既得擇一行使,則對於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人,自亦得擇一請求。」(最
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92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以消費
借貸契約,約定為連帶保證債務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日
起,得向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為一部或全部之連帶
請求。訴外人呂珮禎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畢,被告呂學
進、朱桂香並擔任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原告自得向被告
為全部清償之請求。從而,原告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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