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更(一)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德男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德男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德男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第
3款重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
9月22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業經被告於本院更一審坦承犯行,並有扣案之海洛因磚24塊等事證可參,犯罪嫌疑自屬重大,而被告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並經第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本院更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9年在案,衡諸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並經通緝到案,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可能。故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0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