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95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啟明選任辯護人李志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啟明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啟明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月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0年12月8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