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9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豐偉 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豐偉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豐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